国家教育补助金的偿还
助学金偿还是指享受国家教育补助金的毕业生在毕业后须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第47条第17款规定的期限内必须从事的强制性劳动活动。
自2021年起,享受国家助学金攻读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毕业生须按其专业工作至少三(3)年。可在任何所有制形式的组织中履行。
如未履行义务,毕业生须按其实际接受助学金培训的时间比例向国家偿还培训费用。
3 年
按所学专业的最低工作年限。
自 2021 年起
适用于学士、硕士和博士助学金获得者。
第 47 条第 17 款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
常见问题
靠助学金完成学业的毕业生有多久时间找到本专业的工作?
由大学下设的毕业生分配委员会签发任职通知。毕业生须自毕业当年的 9 月 1 日起开始工作。
未按所学专业就业的毕业生须承担什么责任?
未履行偿还义务的,毕业生须向国家偿还培训费用。
在哪些情况下不需要偿还国家助学金?
全额自费学习者,以及以下情形之一者,无需履行偿还义务:
- 在居住地、工作地或配偶服役地无相应专业空缺;
- 拥有 I 类或 II 类残疾;
- 进入硕士或博士项目继续学习(及完成学习后);
- 孕妇或有三岁以下子女者(包括单独抚养子女者);
- 已完成法定义务兵役期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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